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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向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了要求。如何立足本国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善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我国社会发展,是本文的写作目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和具有恢复性司法精神的实践探索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恢复性司法倡导和谐共赢的犯罪处理方式,强化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尽最大可能避免犯罪人受到正式司法过程的不良影响,缓和被害人与犯罪人,犯罪人与社区,甚至是被害人与社区之间的冲突关系,恢复被损害的社会秩序。从这个方面来看,引入恢复性司法,对于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权利,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归社会,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愈合被害人的创伤,以及修复社区人际关系,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即恢复性司法概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特殊性,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之理念提倡,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之制度建构。第一部分阐述了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到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并没有统一的理念定义和实践模式。此部分着重介绍了几种代表性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定义和恢复性司法实践模式,归纳恢复性司法的普遍特点,并从恢复性司法的产生与发展来探寻恢复性司法运动背后深刻的社会变革,以期实现对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全然理解。第二部分阐述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和一般刑事司法的特殊性。本章从未成年人犯罪分析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分析入手,厘清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联系,探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相较于一般刑事司法的特点,从而为如何建立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提供现实基础。第三部分阐述了恢复性司法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相关性和将恢复性司法引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任何理念的引入,并不必然的适用于本国的实践发展。要想发挥先进理念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除了掌握该理念的深刻内涵,更要从实际出发,从本土化角度出发,以我国的现实需要和我国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先天的恢复性司法的成长土壤出发,全面分析恢复性司法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适用。第四部分阐述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适用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完善制度构建的措施。建立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是对已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已有社会实践的充分再思考,是在国家、社会、公民三方框架下协调有序的法制建设。此部分着重对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建构进行了详细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