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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是市场经济基础上政府应有的职能范围和权力空间的基本概括,是市民社会成长发育的必然要求,是宪政法治和人权保障的直接结果。有限政府是近代社会以来社会历史发展的重要取向,也是我国现当代经济、社会、行政变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限政府的制度建构以及实践推动,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及其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理念和任务。因此,必须对于有限政府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有限政府的存在基础和内在构成、有限政府的制度要求和法治保障进行深入思考和理性分析。对有限政府的含义达成共识的观点是指政府的职权、职能受到一定限制的政府模式。对于有限政府建设,我国的理论及实践都比资本主义国家晚,虽然社会形态不一样,但是西方国家行政法学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对我国的政府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照。西方国家有限政府产生发展经历了放任政府、全能政府、有限政府三种发展阶段,最终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模式尽管还在不断完善当中,我们从西方国家政府模式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政府建设必须走法治原则,有限政府法治保障的内容与实践需要与时俱进的发展等。在实存的意义上,有限政府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基础和对象;有限政府必须通过法治政府的形式得到表现和反映,换言之,有限政府以法制保障作为其必要条件。在我国有限政府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集中反映,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奠基工程,有限政府建设的法治保障是行政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有着重要而紧迫的意义和作用。应当着力法律制度建设、政府及公民意识的改变、第三部门的建立、舆论监督的加强等多方面对有限政府建设进行法制保障,通过上述措施,以有效推动有限政府建设,并最终实现服务政府建设的改革目标,维护和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和增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