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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政策,农村经济由于受政策因素的影响,发展缓慢,农民收入、生活水平低。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飞速,尤其是农村的经济发展形势更是迅速。经济的发展直接带动了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收入大幅提高后,更多的人开始通过修建房屋来改善居住环境。由于当前尚未有一个法律对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加以规定,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从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来看,这样同案不同判的审判方式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可,结果当事人上诉或不相信法律而直接上访。为此,笔者通过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农村建房合同所涉的各种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分析,希望能够类似案件对实践工作提供帮助,避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过多争议。本文结构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和总结案件焦点。李某在农村从事建房工作多年,拥有丰富建房经验。2009年,李某与赵某订立合同修建农村房屋,李某的雇员孙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致其伤残,后三方就赔偿款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通过研究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概括,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对争议焦点一:农村建房合同性质的认定,从司法实践与理论分析两方面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现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建房合同并未形成统一意见,主要有三种认定意思:一是建设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三是劳务合同。本文的观点倾向于将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理论分析部分,先阐述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的概念、特征,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作对比得出农村建房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结论。第三部分,对争议焦点二:农村低层住宅进行界定。先阐述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农村低层住宅的规定,后阐述关于怎样分析界定农村低层住宅,从假设农村低层住宅的层数进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分析,得出现阶段农村建房不宜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结论。最后,是对本案的思考。从本案的分析结论中发现当前关于农村建房合同存在四个问题存在,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