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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自然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一类商事主体,在经济生产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相较于法人企业而言,商自然人融资受限,抗风险能力较弱,极易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陷入债务的泥沼。这不利于吸引创业者投身市场经济,为社会经济发展增添活力,而且,由于有关商自然人制度中的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企业家要承担的债务对于个人而言极其沉重,这种巨大的打击会给他们带来长久的乃至一生的负担。面对这些问题,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陷入债务困境的主体,同时,在债务人拯救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中寻求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国经济活动的不断普及,我国“一带一路”的建设以及电商的发展,跨境破产案件的数量会不断增加,破产法律制度的运用更为重要。跨境破产需要国际合作,同时,也是对一国破产法律制度的考验。只有注重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充分考虑各个主体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需求,才能保护本国的债权人利益,维护债务人的权利,并且在国际合作中掌握话语权。因此,本文将从国际化的视角,研究商自然人相关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发展,进而探讨我国破产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分析归纳的方法,以立足我国、放眼世界的基本思路,研究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特别是研究其他主要国家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政策导向下对商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处理动向,探究如何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自然人破产的内涵和本文将要讨论的商自然人破产主要问题内在联系进行了分析。商自然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征是其破产情况复杂而严峻的主要原因。此外,商自然人在我国经济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应当重视其破产相关问题的解决。商自然人破产能力,商自然人程序构建和商自然人跨境破产是商自然人破产领域的三个主要问题。第二部分,探讨商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商自然人破产能力指民事主体被宣告破产的资格,解决的是商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破产程序适用主体的问题,这是进一步探讨商自然人相关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今只在《破产法》中赋予了法人企业和和合伙企业以破产能力。虽然美国、德国、韩国没有商自然人这一相同称呼,但基本都对商自然人的类似主体的破产能力进行了赋予。我国商自然人包括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以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担保责任的经营者、企业家,应当考虑赋予他们破产能力。第三部分聚焦国外关于商自然人及类似主体破产程序的构建,将不同的立法形态和立法模式加以比较和借鉴,以探讨我国商自然人破产程序的选择。破产程序是指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处理符合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用以清偿债权的法定程序。法国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法国商法典》“困境企业司法清算和司法重整”章节。美国和日本的破产法设置在很大程度上是具有相似性的。两国都针对不同债务人主体制定了统一的破产清算程序,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上进行了针对不同债务人主体的不同程序设计。韩国建立了简易重整程序,适用于进行商事活动而陷入破产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建议我国同时建立适用于包括经营者的个人破产程序和适用于小微企业的简易破产程序。第四部分是对全球范围内跨境破产制度发展现状的探讨。现今国际破产法律制度是从宏观的角度为各国合作提供方向和范本,还需要各个司法管辖区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就跨境破产的管辖,法律适用,承认与执行问题进行立法与合作。我国跨境破产方面只规定了我国判决的域外效力和对外国判决承认的几个原则,是不够完善的。首先,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未建立时,应扩大“互惠关系”的内涵。其次,我国跨境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应顺应国际合作需求就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外国法院的协助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五部分探讨我国商自然人遭遇的具体问题和现实困境。我国企业主为企业提供担保而陷入破产的问题很严峻,此外,还有家族企业人格混同,内地与港澳台区际跨境破产合作的特殊问题。应当在商自然人破产制度中考虑到这些问题,并提供免责等相关制度以完善商自然破产制度的救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