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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追求和重视生命的质量、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在生老病死的自然法则面前,人们日趋理性。当罹患不治之症,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病痛折磨,“生不如死”、“活受罪”时,人们宁愿选择无痛苦有尊严的死亡方式一安乐死。安乐死的本质不是致人死亡,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或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主观自愿或其家属的真诚委托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做到“优死”,同时也是减轻生者精神和肉体上的煎熬,予以生者以安乐。现代文明社会在鼓励人们珍视生命、负责社会的同时,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可喜的是在安乐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人们意识的增强和观念的变化,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内日趋为人们所接受和支持,并有部分国家已将之合法化,这也为我国安乐死的法律化创造了有利的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本文主要是根据国内外安乐死的历史和理论发展过程以及在中国当前的现状,通过论述安乐死与人权自由和立法原则、安乐死与民族传统文化、安乐死与生命权的保护、安乐死与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安乐死与现实的迫切要求以及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异同等之间的联系,辨证地论证安乐死法律化的根据,进而提出建立规范的安乐死制度的构想,即从法律上对安乐死予以确认,但要对之进行严格的控制,可以先通过判例解决目前矛盾并加大法律宣传;由点到面逐步实施,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广;制定严格的安乐死实施的要件、程序,明确其法律责任并建立警戒机制以保证安乐死意义的实现,防止安乐死的滥用。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