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解决民事纠纷最为重要的社会化机制,民事诉讼基本上可以视为一种由原告、被告、裁判者(法官)三方形成的稳定的互动结构。但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且还要通过特定纠纷的解决来维护既定的民事生活秩序,这就使民事诉讼的角色体系有必要突破当事人与裁判者的范畴,而扩大到社会成员特别是与民事纠纷的形成和解决有特定联系的社会成员之中。虽然我们不排除由于其他成员的进入与干预,可能导致民事纠纷的复杂化甚至激化矛盾,但通常情况下,“纠纷解决过程由于有社会成员的干预,不但解决得到促进,而且解决内容受到规范制约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在民事证据法领域,当事人与裁判者以外的社会成员进入民事诉讼并对纠纷的解决起积极促进作用,最为典型的莫过于证人作证制度的确立。证人制度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证人作证的产品,证人证言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的前提,证人出庭作证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也引起了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愈来愈多的关注。但是,目前在理论上我国对于证人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也相应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笔者选择此题的目的就是基于目前的状况,试图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民事证人制度,以期能对我国证人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从证人的涵义谈起,列举了中外理论界对于证人一词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并从分析其特征入手,陈述了笔者的观点。进而提出作为民事证据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证人制度,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是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辩论主义的体现。第二部分从诉讼模式的角度,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证人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探讨了各自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实行“交叉询问”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居于轴心的地位,其民事诉讼的进行,几乎可以说是以证人证言为核心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询问”模式,证人证言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说往往处于一种“辅助性证据”的地位。虽然两者在证人理念、证人制度上存在明显差异,但是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有比较健全的保障证人出庭的一系列规则和措施,对证人的出庭义务、真实陈述义务、证人的拒证权、证人的经济补偿、违反义务的证人的制裁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两大法系之所以对证人制度都作了较为完善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因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都采取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笔者在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民事证人制度无论在立法内容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都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职权主义倾向,存在较多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以上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想。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发展,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突出。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要摆脱证人拒证或拒不出庭作证、证人作伪证等情况较为严重的“困境”,有必要引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借鉴外国民事证人制度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首先从法律制度层面上加以改进,并具体从证人的适格制度、证人及其近亲属权益保障制度、证人出庭及强制出庭制度、证人作证前的宣誓或具结制度、庭上质询制度、伪证制裁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最后,笔者提出民事证人制度的科学构建还需要司法实务界更新审判观念、加强执法监督,同时还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证人制度;证人权利;证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