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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入世后我国各行业市场准入程度的加深,外资在我国出现了独资化的趋势。或由合资转为独资,或直接采取并购的方式,在我国许多行业占据了相当的地位甚或是垄断地位。相应地,这种现象在我国也引发了很大的讨论。从最初的自有品牌不要论之“何龙之争”,到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博客所引发的徐工并购案的缓行,都显现了外资并购问题在我国的突出严重性。因此也就显现出对外资并购民族企业并形成垄断的现象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笔者选取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国家之法律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并以经济理论作为分析之基础,试为完善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共四章,约四万字。第一章简要介绍了外资并购民族企业的概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民族企业存在的重要意义以及外资大规模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危害。并以此为全文的论述作一有益的铺垫。第二章和第三章为本文的核心内容,分别就外资并购以及与外资并购直接相关的反垄断进行了阐析。第二章对外资并购问题进行法经济学分析。以经济学上的“依附理论”为基础,就世界上外资并购的三种立法模式分别对其内容、价值取向以及经济后果做了分析比较,结论为取得成功的后进国家对以外资并购为代表的FDI形式持谨慎态度,FDI大量流入的经济后果极可能是拉美式的依附发展。第三章转到与外资并购直接相关的反垄断法问题上,笔者依旧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美国、日本两个具代表意义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具体实施以及价值理念等方面的比较分析,结论认为两国或积极或消极地运用反垄断法,目的都在于促成垄断力量的形成,而非禁止垄断。第四章笔者论述了我国在规制外资并购方面所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外资并购立法的应因对策:建立统一纯粹的外资法体系,填补法律漏洞,以规制外资并购行为;作为外资并购最根本的应对举措,要放松我国反垄断法的管制,促进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并与联合,建立我国自有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寡头垄断性的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