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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是我国当前经济建设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之一,我国一直比较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对于生态环境所出现的问题也积极治理,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最大的表现就是出现二次污染的现象,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生态责任追究不到位。从2013年开始,我国出台的各种规章政策都在强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生态领域的责任追究更是受到重视,习近平也多次谈到追究责任,尤其是追究领导干部的生态不作为以及生态失策的责任,在责任追究的同时,我国要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关于我国的生态责任追究制度,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制度”“问责制”“环境问责制度”等相关概念的梳理和分析,界定了我国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涵义,为全文的开展奠定基础;分析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生态思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生态建设思想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探究了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理论源泉,结合我国当前的生态国情和国内外生态现状,提出其构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运用历史与逻辑的相结合的办法,最初的生态意识确立、责任制的形成、问责制的确立到最终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纵观我国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历程,从发展历程中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列举了有关国外生态责任制度运行的经验,从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的制度中,得出对完善我国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从法律、责任体系、相关配套制度、程序和文化的角度,针对所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促使企业在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自觉承担生态责任,达到企业、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促使作为国家活动的领导者和决策者的相关部门,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来引领企业主动承担生态责任,两者相互协调共同建设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