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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建立长期且有效的灾害应对机制对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中国,政府在灾害救济中通常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通过公益信托等市场化的运作来应对自然灾害还很不成熟。通过完善公益信托税法制度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进而提高我国的抗灾能力,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公益信托具有运行成本低、有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灵活性大等不同于传统救灾模式的独特优势,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积累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的经验;但在中国,公益信托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2001年我国颁布了《信托法》,但是直至2008年6月,随着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工作的逐步展开,实践方面才诞生了中国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同时理论研究的方向也逐渐发生了变化,不同于灾害发生前理论界专注于信托基本法理部分的研究,灾害发生后,有关赈灾的公益信托的报刊文献更注重时效性与实用性的研究。由于“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行、收益、操作等具体内容目前无法获得,所以本文以另外一个公益信托——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公益信托计划为切入点,从税法学的角度分析影响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税法障碍,并提出相关税法学对策建议,这也是本文的写作思路。造成中国公益信托事业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本文看来,税收激励制度的缺失和监管配套措施的不健全是我国公益信托发展之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本文的论述重点是我国的公益信托税收激励制度的完善和税收监管制度的健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纵向上贯穿公益信托各环节的税收激励制度设计,横向上覆盖公益信托主要税种的税收优惠立法建议,并对如何建立配套的公益信托税收监管体制进行分析,以期公益信托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因研究能力所限,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限制于税法方面的研究,未对影响公益信托发展的其他因素做全面分析,具体的税制设计还不够细化,如何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信托税法制度还有待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