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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中国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十分发达,而唐代又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期。一般来说,监察制度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御史制度,主要纠弹非法违制行为,二是谏官制度,主要谏诤君主过失。具体到唐代的监察制度也是由这两部分组成的。唐代建立了自己特有的监察制度,比历代更加严密、精微,形成了一个多轨的监察体系,并呈现出一种泛化的势态。一方面,唐代有完备系统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及其下设三院作为唐代监察制度的主体,其合理的组织与运作使其成为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集大成者;而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备,亦为以往历代所不及,它汲取了历代的地方监察制度之精髓并加以变革和创新,在制度的制定及地方监察官员的品秩、地位和配备方面,都比以往更为重视和完备。另一方面,在中国封建政治制度中,君权凌驾于整个官僚系统之上,但封建帝王又不可能单独治理国家,更不可能独自做出一切决策。他一方面需要一个庞大的官僚队伍执行国家行政、司法等权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有一批有经验的大臣、谋士协助其对政务做出正确的判决和决策,因而谏官也就应运而生了。本文通过四个部分从唐代监察制度的机构设置、职能、职官等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唐代监察体系的结构、作用等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监察体制的建设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唐代以前监察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过程,以明确唐代监察制度的渊源及其依据,也为下文做一定的铺垫。第二部分,正式引入唐代监察制度中的中央监察制度,着重介绍了其主要监察机构御史台的沿革、御史台下设三院及其职能和对唐代御史做简要评价,从而对唐代中央监察制度的根本性质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三部分,主要以唐代地方监察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唐代社会的大背景下,通过系统的梳理其在唐代发展的轨迹,总结出唐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对唐朝的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及其转变的模式和原因。最后一部分,着重考察唐代弹劾制度和谏议制度,通过对唐代弹劾程序的简要介绍以及对弹劾事件的列举,进而对唐代的弹劾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唐代弹劾制度的特点。作为中国君主专制时代一项很有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谏议制度是传统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回顾唐代以前谏议制度,分析唐代谏议制度的构成和运作以及谏官的选任,对唐代谏议制度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