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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抵押是指农民将自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获取抵押贷款。但是由于目前立法的不完善,有关农村住房抵押中宅基地和房屋二者权属关系的模糊,导致对于农村住房抵押产生了诸多的理论争议。从社会保障的方面来讲,过去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难以为农民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这一时期农村住房就承担着为农民提供最基本的居所的任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然采用这种实质上是通过限制农民自身财产权的实现来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做法就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也违背了法的公平精神。从农民自身发展的需求方面来讲,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能够解决农民对于融资的需求,抵押的房屋在债权实现之前依然处于农民的掌控之下,并不会影响农民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所需,也降低了金融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的风险压力,对于目前出现的隐形交易市场也能起到规范的作用,更加全面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农民融资的需求,帮助其扩大生产提高生活水平,这也是我国近年来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共享改革红利的基本要求。只有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目前农村住房抵押理论争议观点的梳理与评析。争议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禁止农村住房抵押,二是允许农村住房自由的抵押,三是对于农村住房抵押应当加以条件的限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权利属性关系,住房抵押权利实现时宅基地应当作何处置。然后笔者分别对三种观点的不符合当下时代发展的,不符合法律公平精神的缺陷进行了评价。第二部分,农村住房抵押的法律和现实困境。通过研究现行法律政策对农村住房抵押的规定,找出住房抵押相关立法中的矛盾和不足,然后结合实践中农村住房抵押遇到的问题,对抵押主体和客体的诸多限制,抵押效力的难以确定以及抵押权利难以实现,分析我国目前农村住房抵押所存在的法律困境。第三部分,对农村住房抵押的相关法律规范和配套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结合上一部分对目前农村住房抵押困境的分析,有针对性的通过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构建的完善,来解决目前立法中对于农村住房抵押规定存在的矛盾和模糊,并且建立和完善农村住房抵押的登记制度和评估体系,最后辅之以权利救济的兜底手段,为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农村住房抵押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