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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价的飙升,作为婚姻家庭物质保障的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尤为突出。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后文简称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一经推出便引起公众的激烈讨论,众说纷纭,负面声音不绝于耳。众所周知,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对社会秩序稳定来说至关重要。不能因为一部法律的制定或一个司法解释的颁布,引起社会的不满或恐慌。所以面对各方的不同看法,我们更应该从客观、现实角度去分析解释(三)对家庭、社会产生的影响。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分析第七条不被认可的原因,并通过提出修改第七条等建议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讲,本文采用对比分析、逻辑推理等方法对第七条遭受诟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问题的解决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开篇通过案例引出文章所要分析的几个问题,接下来的第二部分是本文重点论述部分,分别从该条款与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不符、缺乏对婚后家庭女性群体和农村妇女的保护、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父母明确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要件不能被忽略,以及依照赠与人真实意愿确定受赠主体这五个方面对第七条第一款进行了深入的评价与分析。这五个问题正是第七条引起大众不满的原因所在,找到了原因,问题就容易解决了。文章第三部分承接第二部分对第七条第二款进行分析,第二款主要围绕着该条款违背婚后所得共同制及婚姻伦理性展开。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分别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权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两个角度对第七条的修改提出了建议,其中坚持《婚姻法》的赠与规则并予以细化是笔者试图解决问题的核心所在,修改后的法条可以做到与《婚姻法》的一脉相承,具体来说,它是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中关于此类问题的一个细化规定,《婚姻法》对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提供了一个概括性的指导,解释(二)也只解决了出资的归属问题,并未涉及不动产,而修改后的法条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对各种情况下的不动产归属做了细化的规定。如此一来不仅在法理上达到了统一,也为实务操作带来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