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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项严重的经济犯罪。从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看,这种犯罪仅次于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居于第四位,应当说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当然,法律的真实生命应当而且永远存续于实际的司法运行之中。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几年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司法与立法解释就达三次之多,在职务犯罪中是最频繁的,导致挪用公款犯罪因为存在过多的法律适用的争议而一次又一次成为法律界注目的焦点。然而,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一些新问题,一方面给司法工作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却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些缺陷。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和国家实行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同时,保护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重要价值。挪用公款罪中有关该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模糊规定,不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进而也不利于保护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而非常有必要对这个罪的立法规定进行系统而深入研究探讨。笔者将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加以评析并论证自己的观点。在论文中对本文所持观点,都将引用法学界学者的论述加以论证。本论文主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论文第一部分为挪用公款罪的概述。在新中国刑法史上挪用公款罪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全面了解这一发展演变的过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是十分必要的。论文第二部分为挪用公款罪在认定中有关问题的探讨和对该罪的若干问题予以归纳。主要是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对象问题、归个人使用的问题及在期限内归还等在实践中认定较难的问题,并找出该罪在上述问题中存在的立法缺陷。论文第三部分为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尽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此前的挪用公款罪条款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与完善,但是现行《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由于存在某些缺陷与不足,因而仍有完善的必要性。本文将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对象、客观要件、刑罚等诸方面针对性地阐述挪用公款罪的完善问题,其主要依据是人权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及司法实践。本文通过对挪用公款罪在认定时各个疑难问题的分析探讨,提出了以下设想的立法修改建议,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完善问题、挪用公款的对象完善问题、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完善问题、挪用公款罪刑罚完善问题,可以供立法者将来在修改挪用公款罪的条款时作参考,同时也可为其他刑法专家、学者研究挪用公款罪的修改、完善问题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