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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经过宅基地所有权向宅基地使用权发展的过程而形成,建立在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基础上,其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农民来说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基本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只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流转,未能充分发挥宅基地作为土地资源的使用价值。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一方面,农民渴望通过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发挥宅基地的土地价值,获得经济利益,实现融资需要,实践中形成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私自流转。这种私自流转违反法律法规的现有规定,引发了产权纠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宅基地使用权所承载的社会保障作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着现实需求和可行性。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土地流转制度,各有所长。大陆法系的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私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建立了地上权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促进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既满足了土地使用权人的需要,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为土地所有权人带来利益,充分发挥了土地价值增值的效益。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地上权制度的同时,英国独特的地产权制度,在规范土地流转、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利方面也有着积极意义。因此,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需要吸收、借鉴地上权制度和地产权制度的积极方面,兼容并蓄。不能忽视的是,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必须要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对实践中出现的宅基地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私自流转、土地规划管理滞后等问题进行研究,借鉴我国广州、天津等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地区模式的合理之处,从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价值、积极盘活利用已有闲置宅基地、有效规制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三方面分别阐述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并从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广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三方面展开分析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具体建议,即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体范围、增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以期充分发挥作为用益物权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功能价值,促进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