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物资源研究的逐步深入,对于生物资源的竞逐也成为各国在生物技术方面的主要研究课题。由于生物资源在世界各国分布不均衡、各国对资源利用水平的差异,使得生物剽窃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拥有生物资源的国家或者地区不仅不能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利益,反而要承担本地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等生态后果。国际法上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及后续的《名古屋议定书》旨在构建惠益分享制度,进而对生物剽窃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CBD公约确立的事前同意原则和利益分享原则为规制生物剽窃构建了一个合理的普惠机制,但是当前知识产权体系存在材料来源披露不足等瑕疵,却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生物剽窃行为的保护。各国国内法对生物剽窃问题的认识水平不一,立法的保护力度也存在差异。本文在对生物剽窃的相关含义梳理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国际公约和几种主要的国内立法模式的优劣,并就如何构建与我国实际相适应的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及相关配套衔接制度提出粗浅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介绍生物剽窃现象。首先从含义、外在表现及基本特征方面界定生物剽窃问题的相关概念;其次梳理生物剽窃现象在我国的现状,主要通过案例探究当前生物剽窃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最后从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两个角度出发,从根源上对当前生物剽窃问题的产生进行研究。文章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分析防治生物剽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面对日益严峻的生物剽窃问题,从生物资源本身特性、环境生态的保护等方面研究当前对于生物剽窃问题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同时分析当今社会的政治、法律的环境为生物剽窃问题的法律规制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际上主要立法实践。对当前国际生物剽窃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实施情况与典型国家的生物剽窃问题的防治模式进行介绍,为构建我国的生物剽窃的防止体系提供经验。文章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建议。在对我国当前防止生物剽窃立法现状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各项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为构建合理的生物剽窃的防治机制,平衡知识产权与生物资源来源地的利益提出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