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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关系到我国农民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现有制度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许多的限制,从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另一方面,发达地区出现的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宅基地在“土地隐形市场”中无序的流转。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明显。因此,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李玉兰诉马海涛农房买卖一案的解读,以及在结合收集整理学术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和特征,认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研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探索开放农民利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途径,从而为立法者制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提供合理的建议,完善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回顾及相关争议问题。主要概述了李玉兰诉马海涛农房买卖一案的始末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并从法学的角度对该事件反映的问题做出分析。第二部分研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其内在冲突。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和社会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要求自由流转,但其保障性要求权利均衡和稳定,这就造成了宅基地使用权双重性质的内在冲突。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明确确认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因此,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流转是其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第三部分研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和现实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城乡人员往来的交流日益频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它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人口流动,改变我国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的需要。第四部分研究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权不清晰,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与宅基地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又不健全,使得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实践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社会的要求之间陷入了两难境地。农村房地产市场发育不充分,使得宅基地隐形流转,造成土地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因素制约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议。本章对确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提出四点建议。比如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产权,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以及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