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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观察比较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患者经两种不同治疗方法治疗后骨折复位情况、腰椎疼痛视觉模拟评分(VAS)、腰椎功能障碍评分(ODI)等指标,探讨手法复位可调式脊柱外固定器固定治疗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在临床上的效果,同时为这种疾病在非手术治疗方式上提供相关的参考证据。方法:通过收集苏州市中医医院在2015年09月至2017年06月中的有关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和门急诊信息。对符合纳入标准的患者,按照所采取的治疗方式将60例患者分为手法治疗组和手术对照组两组,分别运用手法复位可调式脊柱外固定器固定组(治疗组)和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对照组)这两种,通过观察两组治疗前、治疗后及治疗后1、6个月时的椎体前缘高度百分比、Cobb角、疼痛视觉模拟评分(VAS)及腰椎功能障碍评分(ODI),利用统计学分析,比较疗效。结果:1.治疗后伤椎椎体前缘高度百分比比较:治疗组治疗后椎体前缘高度百分比为89.82± 1.30%,对照组治疗后椎体前缘高度百分比为91.99±1.21%,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这两组数据进行检验,其差异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P<0.05)。2.治疗后脊柱后凸Cobb角情况比较:治疗组治疗后脊柱后凸Cobb角为5.41±3.25°,对照组治疗后脊柱后凸Cobb角为3.88±2.56°,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这两组数进行检验,他们之间的差别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P<0.05)。3.治疗后对患者进行VAS评分比较:治疗组所得的VAS评分为6.76±1.16,对照组所得的VAS评分为5.37±0.97,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这两组数据进行检验,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4.在治疗后的6个月时,对患者的VAS评分进行比较:治疗组所得的VAS评分为2.3±1.23,对照组所得的VAS评分为2.2±1.19,使用独立样本t对这两种数据分别进行检验,其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0.05)。5.在治疗后6个月时,对患者的ODI评分进行比较:治疗组腰椎功能障碍评分(ODI)为12.47±3.86分,对照组为12.30±3.72分,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对这两组数据进行检验,两组的ODI评分无显著性差异(P>0.05)。结论:对于骨质疏松性椎体压缩性骨折的患者,使用过伸牵引手法复位结合可调式脊柱外固定器固定辅助以功能锻炼,在治疗6个月时日常生活改善方面与对照组中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相比无明显差异。在患者基础状况可,且由于经济原因、患者抗拒手术或缺乏手术条件的情况下,是一种切实有效的非手术治疗方法,值得临床推广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