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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物权法核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如何设置,曾是我国学者在物权领域的焦点之一,也有过很多争论。自《物权法》在2007年3月23日颁布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尘埃落定,比原有的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国内学者对物权法设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的研究虽非空白,但仍不甚深入,本文尝试对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并结合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本文的主体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定义和特性入手,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原理、历史渊源,特别是公信原则的公信表现的阐述,研究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根本目的和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解决以往操作模式下众多衍生问题起到的作用及实践意义。第二部分先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的基本规则——登记生效规则、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的例外规则——登记对抗、针对事实行为的登记效力——登记处分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效力;再从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这三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特殊制度,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最后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分散、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不完整与查询的困难、不动产租赁备案登记制度的混乱、强制推行措施的缺乏这五个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契据登记制(法国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德国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澳大利亚登记制),分析了三者立法的差异之处及其原因,为下一部分论述提供比较素材及基础。第四部分则从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化、建立不动产租赁备案制度、制订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强制推行措施这五个方面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详细阐述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构想和建议,希望能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