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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自动化决策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获得飞速发展,短短几年间就遍布我们生活中的诸多领域:阅读新闻时它能为我们推荐感兴趣的话题,出行时它能迅速为我们规划好行进路线,检索信息时它能根据输入的文字自动补充我们想搜索的问题,企业用它监测市场动向从而随时调整市场策略,政府建立智慧交通体系和医疗体系也离不开算法自动化决策。在算法自动化决策飞速融入各领域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由它引发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对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法律规制成为了学术界热议的话题。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首先对论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了概述,随着大数据与算法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部署算法自动化决策,它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们正在步入一个由算法自动化决策掌控的“算法社会”。其后对学术界中关于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文献进行了梳理与评析,当前与算法自动化决策相关的研究主要分为三类:算法透明化的研究、具体法律风险的研究和总体规制路径的研究。第二部分是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概述。在介绍算法自动化决策之前,先要对算法有一个明确的概念,算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在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语境中,算法特指计算机科学领域中为解决特定问题而人为设计的一系列代码组合。算法自动化决策具有高效性、智能性、依赖性和隐蔽性的特征,高效性和智能性使得算法具备了其他技术难以企及的优势,而依赖性指的是算法自动化决策须以大数据为基础,没有大数据的算法自动化决策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隐蔽性指的是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运作过程由于种种原因而难以被外界察觉,这也是对其进行规制的难点。在本部分的最后概述了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运作步骤和目前的发展状况。通过这一部分的可以对算法自动化决策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只有对规制对象有清晰的认识,才有可能制定出有效的法律规制策略。第三部分梳理了算法自动化决策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总体而言,算法自动化决策在公共领域中引发了群体性歧视的问题,在商业领域对平等竞争的环境构成了破坏,而在个人生活领域中最常见的问题则是大数据杀熟,这些被归纳为算法自动化决策对平等的冲击;算法自动化决策对正义的侵蚀首先表现为程序的不正义,当决策对用户产生不利影响时,通常算法自动化决策并不会说明理由,亦未赋予用户申辩的权利;其次是对实体正义的侵蚀,基于其对平等的冲击、算法本身的非正义性以及决策结果的不可接受性而得出其对实体正义造成侵蚀的结论。算法自动化决策对用户数据的监视导致了监视社会的形成,而个性化信息的推荐将用户束缚于信息茧房中,构成了对自由的桎梏。第四部分是我国目前对算法自动化决策进行规制的过程中面临的困境。首先是现有的规制存在诸多不足,立法分散且不够全面,相关规定的效力较低,不足以有效制约算法自动化决策。其次是监管的现状,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面对技术复杂的算法往往力不从心,同时监管的压力随着算法自动化决策的扩张而陡然上升。最后是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可知性困境,过程的不可知和结果的不可知都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规制构成了较大障碍。第五部分阐述了应对上述规制困境的建议。本部分开头先对美国和欧盟的规制经验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域外经验启示我国应尽快立法、建立监管机构,还要引入社会上其他力量共同监管。在立法建议的部分则阐述了立法的必要性,并对立法提出了框架性建议,包括具体采用何种立法模式、主要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的总体思路。在应对监管困境的部分,建议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对算法进行全方位和深入细致的监督管理,并建议引入算法代理人和算法审核事务所,以缓解监管机构的压力。在破解可知性困境的部分,为个人赋予结果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算法设计者规定了目标设置义务,为算法部署者规定了说明义务,力图通过权利义务的设计达到算法自动化决策可知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