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胎儿的刑法保护主要涉及刑法应否以及应当如何保护胎儿的生命与健康。胎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属于具有自然生命的人,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障。随着侵犯胎儿生命与健康的案件日益增多,胎儿的刑法保护已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目前,侵犯胎儿生命与健康的行为尚未被我国刑法所规制,造成了我国胎儿权益保护的不力与滞后。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胎儿保护的研究局限于分析具体犯罪行为,缺乏系统研究,研究深度与广度相对不足。为此,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胎儿刑法保护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基本出构建了胎儿刑法保护的理论根基与解决路径。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个部分胎儿刑法保护之基本问题。该部分旨在厘清胎儿的概念、法律性质与刑法保护的范围。首先,通过胎儿始期与终期的认定,将法律意义上的胎儿界定为已经妊娠8周以上但没有完全露出身体的胎体。其次,确定胎儿事客观存在的特殊生命体,其生命与健康是刑法应当给予保护的法益。再次,明确胎儿应当享有一系列的法律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胎儿的生命与健康。第二个部分胎儿法律保护之立法考察。该部分对域内外胎儿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系统考察与比较分析。首先,通过比较域内外关于胎儿刑法保护的法律法规,说明胎儿的生命与健康在我国缺乏刑法保护。其次,通过比较域内外胎儿法律保护的人权法文件、宪法、行政法与民法,树立起胎儿法律保护的整体思维。第三个部分胎儿刑法保护之现实困境。该部分旨在分析胎儿保护困境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认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与立法均无法有效保护胎儿的生命与健康。首先,胎儿刑法保护产生困境的原因在于胎儿性质的不确定,文章认为胎儿虽然不是“人”,但是其生命与健康同样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其次,通过分析域内外侵犯胎儿生命与健康的行为的刑法理论分歧,论证侵犯胎儿生命与健康的行为不属于对“人”的犯罪行为,因而无法被我国《刑法》所规制,属于无罪。第四个部分胎儿刑法保护之构建基础。该部分旨在论证胎儿刑法保护的理论根据与现实根据。首先,胎儿刑法保护的理论根据可以从哲学、伦理学、法理学与刑法学角度加以论成。哲学根据是人的自我意志与国家职能要求保护人类生命;伦理学根据是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尊重生命;法理学根据是法益说理论可以将胎儿的生命与健康涵盖进法律。刑法学根据主要从刑法目的、刑法机能、犯罪本质、刑罚处罚范围、刑罚力度这几个方面论证侵犯胎儿的生命与健康的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应当并且可以被刑法规制。其次,胎儿刑法保护具有深厚的现实根据,主要是基于胎儿的刑法保护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符合社会民众的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构建,且并与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并不冲突。第五个部分胎儿刑法保护之构建路径。该部分旨在针对我国当前胎儿刑法保护的现实困境,提供具体路径。首先,对几种胎儿刑法保护的可行路径进行分析,明确了现有可能路径的优势。其次,从刑事立法的超前性、刑法的谦抑性、刑罚的目的、刑法的可移植性几个方面,证成了设立专门条文保护胎儿权益的可行性。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应设立“强制堕胎罪”与“故意伤害胎儿罪”,保护胎儿的生命与健康。与此同时,为了防止打击范围的过分扩大,过失伤害胎儿的行为、母亲自愿堕胎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宜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