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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以量刑根据为主线,对确立合理的量刑根据的必要性、量刑根据的内容、量刑根据对选择量刑方法与多种量刑情节适用的指导意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偏离量刑根据的表现、原因和矫正对策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论文主体部分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从量刑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论述了确立合理的量刑根据的必要性。量刑是法官在定罪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犯罪人的一切情状,依据刑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刑罚的刑种和刑期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职务行为。量刑的结果要受到法官的素质、刑法的规定(主要是法定刑的幅度)、犯罪人的因素、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中,有些因素的影响是合理的,而有些因素的影响则是应该坚决予以抵制的。因此必须确立合理的量刑根据,以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实现国家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 第二部分首先对量刑根据进行了定义。量刑根据,即法官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的标准和事由。其次,对各种刑罚理论及其量刑根据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康德的道义报应论、黑格尔的法律报应论和宾丁的规范报应论可以得出:报应论认为犯罪是对道德、法律或者规范的侵害,刑罚则是对这种侵害的反应方式,刑罚只能是对已然犯罪的回顾,而不是对将来的犯罪的前瞻,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已然的犯罪的严重性程度。而以贝卡里亚、边泌为代表的古典学派,和以菲利、龙勃罗梭、李斯特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等功利论者认为,刑罚存在的根据不在于它能满足抽象的报应观念,而在于通过惩罚犯罪人可以实现对社会有利的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的量要与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或者与犯罪人重返社会的需要相适应。 鉴于报应论和功利论既有合理性又有片面性,许多刑法学者都在试图将二者进行折衷,以期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刑罚理论,即一体论,一体论把报应和预防熔为一体,主张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 再次,对国内外有关量刑根据的立法作了比较与评析,然后以一体论和配刑原则统一论为理论基础确立了量刑的根据:以犯罪的严重性为基础,兼顾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的严重性指的是犯罪的客观危害与主观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