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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自主性的体现和保障。法律将应有权利设定为法定权利,必须规定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实现,成为人们所能真正享有的实有权利。我国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定权利由于法律体制本身存在缺漏,在遭受侵害或发生争议时还无法诉诸司法途径予以救济,而不能转化为人们的实有权利。对这部分权利也应当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通过公正、透明、权威的司法程序而予以最终的救济和保障。在立法尚存在局限,不能及时对此问题作出回应时,应当转变我国对法官机械化角色及司法从属性地位的传统认识,充分发挥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动的实现对权利的司法救济,弥补法律的不足。同时,应积极探索对法律的改进和完善,对权利司法救济进行制度上的理性化设计与规范。 全文除导论之外分为三章。第一章“法定权利的实现与司法救济的必要”,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法定权利的现状,探讨了权利应予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第二章“法定权利的实现与司法救济:法官的作用”,重在分析我国司法裁判机能的扩大及法官在权利救济中的能动作用;第三章“法定权利的实现与司法救济:制度的建构”,主要就我国设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构想及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分析论证,为权利司法救济进行制度设计。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逻辑论证法、比较分析法及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