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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以和谐社会理念为理论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推动,我国传统“和合文化”为根基并吸收借鉴外国理论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是一场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在要求。它具有优越性和存在的价值,但在实践运用中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着眼于刑事和解制度所建立的和谐社会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背景之下,结合学术界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在新时期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上用批判的眼光提出我国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如公权力滥用、“以钱买刑”、程序的不完善等问题。并从公权力机关权利的限制、被害人加害人权利保障、中间人权利配置、程序的完善的四个方面来阐述问题的解决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刑事和解的背景及法理依据”,本章主要对刑事和解的背景和法理依据进行简述,对刑事和解背景的充分了解有利于构建我国本土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探寻属于中国特色的法律发展方式。我国的刑事和解研究是以固有的传统的“和合”文化为根基,借鉴并吸收外国理论学说,随着“和谐社会”理念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提出而逐渐升温。而对刑事和解的理解从最初只关注吸收西方学说如恢复性司法理论、平衡理论、契约理论等,到开始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传统的“和合”文化的根基以及我国的政治哲学刑事政策上定义我国的刑事和解。明确了刑事和解的法理依据则可以在立足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抓住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重心。第二章“刑事和解中存在的问题”,本章是在对2012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理解分析,以公权力机关、中间人、被害人、加害人四者之间的角色为切入点,并从刑事和解的启动到结束的整个阶段系统全面把握刑事和解的运作程序,引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节行刑事和解的四个参与者公权力机关、中间人、被害人、加害人所扮演的角色进行定义。从四者相互之间的关系来阐述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公权力逼迫和解的现象、中间人的选择的诸多争议、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欺诈行为以及“以钱买刑”对公平原则的破坏。第二节则从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探究,对刑事和解的启动、审查确认、处理、执行等程序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启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多样性,它是否应当统一,审查确认程序、处理程序以及执行程序在现行的法律中都鲜有规定,现今的刑事和解制度立法上的缺陷成为了制约刑事和解的发展因素。第三章“刑事和解问题的解决路径”,站在第二章所引申出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角色关系以及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探索,对于司法实践中呈现出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第三章承接第二章提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一—解答。针对对第二章第一节中提出的如公权力逼迫和解、中间人的选择的诸多争议、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欺诈行为以及“以钱买刑”对公平原则的破坏等现象分别提出了建议。防止公权力滥用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做到司法机关的独立,对中间人的选择则是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欺诈行为则应进行立法规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对“以钱买刑”对公平原则的破坏就应该推行多样化的赔偿方式,国家政府社会组织还可以建设救助基金以帮助条件困难的加害人。对于启动程序的选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审查确认程序,公权力机关应细化审查确认的内容并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进行确认;对于处理程序应当完善不起诉制度,对量刑建议权进行规定防止司法机关越权;对于执行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条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