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及法律规制

来源 :宁波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jing79513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信息网络数据化的大时代背景下,随着打车软件的开发和应用,不仅给过去传统出租车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因此导致网约车市场规制上的空白,使其在市场运营过程中隐藏诸多法律风险。本文试图通过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以明辨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为切入点,明确平台的具体义务,规范专车和司机的市场准入条件,为乘客权益的法律保护提供一定程度的理论研究价值。文章第一部分提出网约车环境下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近期发生的实际案例,提出目前网络约车在经营运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下文的撰写作铺垫。文章第二部分对网约车运营中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首先,对目前学界已经存在的相关争议进行概括总结,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论证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属性应当根据其不同的运营方式以及自身特点进行分类讨论。文章第三部分解决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运营时的法律规制问题。首先,设定网约车平台的市场准入规则,包括平台本身的设立条件以及车辆和司机的准入条件。其次,规范网约车平台的经营义务。最后,明确网约车平台的禁止性行为。文章第四部分解决网约车平台作为居间商运营时的法律规制问题。首先,设定网约车辆和专车司机的准入条件,这里的条件应当比平台自供车辆模式下的条件具有更高标准。其次,对网约车平台的中介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规范其在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2016年7月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将平台与司机的关系定性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平台公司将承担承运人责任。然而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由于实践中网络约车的运营具有多种模式,将私家车加盟情况下的平台属性也以承运人论,显得有些牵强和不妥。因此本文研究结果认为,在平台自供车辆的情形下应定性为承运人,而在私家车加盟情形下平台只是具有居间商的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两种模式下平台的相关法律义务,并且强调后者的准入条件应当具有更高标准,在平台逾越其中介地位时将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其他文献
位于欧洲南部中等规模的城市塞维利亚曾分别在1929年与1992年举办过两次重要的国际性博览会,博览会不仅塑造了当下的城市形状,且通过加强通信设施与基础建设转变了城市与整个
喷流岩即热水沉积岩,是当前地质学领域研究热点之一,目前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海相环境,而关于湖相喷流岩的研究明显偏少,尤其是湖相“白烟型”喷流岩。鉴于近年在湖相“白烟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追求客户利益与企业利益双赢。同时,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一些新兴行业林立而起,呼叫产业在此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时
以地面塌陷的地质模式为基础,建立了覆盖型岩溶区地面塌陷的两种力学分析模型——整体垮塌型和土洞渐扩型;讨论了两者的力学形成机制,提出了稳定性分区原则。其分区原则与桂
<正>教学内容,简单地说,就是教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的问题。教学内容是由一定的教学目的决定的,反映一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实现教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基本条件,是教师
<正>一.杨浦大桥主桥简介杨浦大桥是上海市区继南浦大桥以后第二座跨越黄浦江的大桥,是内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杨浦大桥主桥是一座双塔空间双索面悬浮式钢混凝土叠合梁斜拉桥
会议
目的探讨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社区流动人口健康服务中的应用价值。方法以我镇8个社区接受调查的4000名流动人员作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成两组,两组均给予常规的疾病对症治疗,
近几年,一批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业掀起了一波私有化退市潮,并希望回归国内A股。本文总结有三方面原因—中国概念股在国外估值过低、在国外经济成本过高与监管压力较大、国
55~60Ma以来,印度板块与欧亚板块发生碰撞形成了当今世界最年轻也是海拔最高的青藏高原,GPS数据表明现今这两大板块之间的相对汇聚速率依然达到35~42mm/a,受此影响,在高原内
目的观察清热消痈汤治疗小儿化脓性扁桃体炎的疗效。方法将病例分为两组。对照组采用常规西医治疗,治疗组加用清热消痈汤,10d后比较两组疗效。结果治疗组治愈率明显高于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