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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中,“会见难”长期以来成为阻碍我国刑事辩护发展的绊脚石,被称为刑事辩护“三难”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也都认识到“会见难”的危害,积极探讨解决对策,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仍然在辩护律师会见问题上存在某些立法缺陷或疏漏,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所以我们有必要继续对我国辩护律师会见问题进行研讨。为了更好地研讨我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我想我们应该充分地掌握关于会见权的基本理论,并应当学习借鉴域外主要法治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国际性文件的要求,仔细衡量我国现阶段在会见制度方面的差距,以利于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会见权的主要基础理论。结合国际性文件以及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关于会见权的规定,分析了会见权的内涵、本质和功能。第二部分,对会见制度进行域外考察。主要介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关于会见的规定;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关于会见权的规定和限制,主要分析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通过对比分析指出,大陆法系国家对会见权限制较多,英美法系限制较少,并出现互相借鉴融合的发展趋势。我国在会见制度方面取得了进步,仍需努力。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律师会见制度的发展过程。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在律师会见方面几乎是空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后,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阶段,在会见问题上展开了部门利益和执业权利的博弈,加上立法的原因导致问题凸显。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本着解决律师“会见难”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由于立法、执法、观念等方面原因,并没有解决会见难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会见的规定较为妥善地处理了与2007年律师法的衔接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正。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典本身尚存某些不足,以及司法文件某些问题尚存无规范之处,导致实践中一些问题凸现出来,这些问题还要努力加以解决,以利于今后的立法和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第四部分,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我国辩护律师会见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本文在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研究、借鉴的基础上,通过新法与旧法对比,国内与国外对此,探索我国辩护律师会见问题进一步完善的途径,希望能够对立法与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