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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入新世纪,金融市场呈现出全新的局面,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儿,寻根溯源,小额贷款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孟加拉国。发展至今,已经遍布世界每个角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迈向新的高度,小额贷款公司也自然而然横空出世。虽然我国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时间尚短,但可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取得的成果令人刮目相看。2005年,央行开始着手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自此,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进入了新的篇章。在我国,“三农”和中小企业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服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整合民间资本帮助中小企业融资,不仅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一方面有效的帮助中小企业打开融资难的局面,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推动我国农业的发展,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为我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解决这些问题是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其中监管体制的不健全成为所有问题的重中之重,监管法律的缺失、监管内容的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道路上寸步难行。要想解决监管体制的问题首先应从法律层面入手,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对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从而解开小额贷款公司的症结。就现有监管制度来看,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运营方面设置了条条框框,严重阻碍了其发展,致使其在促进我国“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所发挥的成效不明显。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各个地区的监管制度来说,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存在五个弊端:一是具有很强的行政性和规范性;二是市场准入和业务操作限制颇多;三是退出机制过于单一;四是监管配套制度缺失;五是监管机构过于繁杂,各项权利无法统一。价值冲突和路径依赖是我国小额贷款监管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导火索。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法律体系,首先介绍了论文的研究现状和相关背景,然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进行界定,同时对比分析了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充分借鉴国外小额贷款监管制度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