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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传播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络社交中来,希望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对世界的看法。“用户创造内容”(UGC)是业余用户通过多种方式创作并传播至网络的作品,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方面均不同于传统作品。用户创造内容存在对在先作品进行使用的情况,有可能会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权。分析先后作品间的关系,对用户创造内容的使用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围绕主题进行讨论,通过将合理使用具体适用到用户创造内容问题上,探讨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首先,文章从用户创造内容的概念出发,分别以用户创造内容的展现形式和创作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总结用户创造内容的特征,讨论了保护用户创造内容的必要性。其次,研究用户创造内容的发展现状,用户与UGC平台的关系,从中总结出在用户创造内容发展中的问题。再次,将合理使用原则适用到用户创造内容的创作和传播问题上,来探讨二者的关系,以及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法律修改的背景,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调整我国合理使用范围的建议,明确用户创造内容适用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解决二次创作者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失衡问题。同时,还建议构建配套措施,包括平台推广实名制、技术上加强平台的监控与干预,促进形成文化产业分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