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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商品和资本的加速流动以及科学技术的迅速传播,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联系和依赖逐渐加强,跨国公司也因此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上的主角。但跨国公司在推动世界经济向前发展和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给这个世界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特别是其对全球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日趋严重。跨国公司经常利用东道国的低环境标准转嫁污染,在其母国与东道国实行双重环境标准,给东道国的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相对于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中所处的重要经济地位,世界各国针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极不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就导致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事前震慑不足、事后索赔不力。本文从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三起有较大影响的跨国公司环境侵权事件出发,以这三起跨国公司环境侵权事件各自的处理过程与结果的对比分析为基础,分四个部分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环境权与环境侵权的概念,明确跨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并分析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与分析。其中国际方面侧重于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主要从各国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这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国内方面则按照法律位阶对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分类分析。第三部分,列举我国目前以国家名义对跨国公司行使环境损害求偿权时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缺陷导致的操作问题、权利依据不明和索赔诉求分散的问题、索赔范围不明和评估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总结个人向跨国公司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面临的困境,包括力量对比悬殊和诉讼阻碍的困境、诉讼程序冗长和诉讼成本沉重的困境、境外诉讼很难得到支持的困境。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提出的问题和困境,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对于以国家名义对跨国公司行使环境损害求偿权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修改宪法相关条款、明确权利依据、统一求偿代表、完善专门立法、健全评估机制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个人向跨国公司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面临的困境,主要从完善民事诉讼中涉及跨国公司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细节出发提出立法建议,例如集团诉讼的立案审查问题、对跨国公司提起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费用减免缓问题、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先予执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