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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是法官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固定、采信等环节都需要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采取特别的采信路径。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发现,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少有从证据的内省性出发,往往依赖于寻找外部证据支撑其证明力。这不免与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的局限性、采集过程中存在着被污染的风险、立法层面上采信规则的缺位以及制度保障的不足这四方面因素相关。论文认为,不同犯罪类型具有各自的特点,因此不同犯罪类型的具体证明要求也不同。犯罪类型直接影响了证据组合、证据数量、证明程度等因素。故而需要探索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路径,并根据犯罪类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的审查范围。同时,从证据的内省性出发,提高刑事案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可采性,在制度层面保证其陈述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环节的程序正当性。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聚焦“汤兰兰”的案件引出在司法实务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确实存在争议。随后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内涵及外延。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虽然相对真实,但是却存在着逻辑混乱、前后反复、主观转换的特点。追溯证据的来源发现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与未成年被害人辨认皆来自未成年被害人,因此未成年被害人辨认属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特殊形式。并且根据形成的生理机制可推断,未成年被害人辨认的真实性高于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第二章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符合条件的裁判案例,分析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在司法实务采信中存在的障碍。并且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陈述的采集与固定程序情况、与加害人的关系密切度、诉讼代理人情况、对作证能力的评估状况、未成年被害人出庭率这六类数据,分析在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从内因与外因两方面来分析影响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的因素。具体包括:未成年被害人心智水平的局限性、未成年被害人陈述被污染的风险、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规则的缺位、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制度保障不足。第四章根据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针对三种犯罪类型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探索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路径,并根据犯罪类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的审查范围。具体可概括为:性侵类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采信分别从程序、内容、情态、动机和品格五方面判断真实性。伤害类犯罪中,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仅需从程序、内容、情态、动机四方面审查,其中注重犯罪发生原因分析和未成年被害人社会调查报告。财产类犯罪中,重点分析未成年被害人受害时的行为表现和心理活动,并形成专业的评估报告作为旁证材料,为法官在判断其证明力时提供参考。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信的制度保障。第一,在侦查部门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程序,保证未成年被害人陈述采集与固定上的程序正当。第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其免受刑事程序的“二次伤害”。第三,构建专家评估鉴定体系,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辅以科学分析,提高司法审查的质效。第四,确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出庭陈述特别规则,缓解未成年人参与庭审的消极情绪,帮助法官形成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