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危险驾驶罪入刑,不仅仅是民意的选择,也不仅仅是法律的选择,更深层次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刑法本身来看,危险驾驶罪入刑,解决了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刑罚畸重的情况下,处理起来十分尴尬的境地。从交通行为本身来看,危险驾驶罪入刑,有效弥补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空缺,取缔了危险驾驶行为逃避刑法打击的滋生空间。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直接驾驶机动车的自然人。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为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间接故意。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集中在三个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危险驾驶罪相较于交通肇事罪,客观危害小、规范范围窄,总的法律效力轻得多,在两罪法益重叠的范围内,危险驾驶罪可以作为补充,治理一些交通肇事罪不能或不适合治理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被包含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对于填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归置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的犯罪这一空白方面,发挥了明显而有效的作用。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仍然存在或新增了一些法律问题:危险驾驶罪所设置的内容未能涵盖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不具备安全性能的车辆、高速公路或单行道逆向行驶、单行道超速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但从司法实践分析,以上行为“入刑”,还是必要和可行的;危险驾驶罪将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某些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体系中,在原有法律体系中造成脱节和空白,希望在今后相关法律修改的时候,予以考虑。危险驾驶罪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侦查周期短、证据构成简单、查获方式依赖性强、使用简易审判程序等特点。交通管理部门对侦查权运用的不合理,客观上限制了其在处理道路交通犯罪方面的执法效力。汽车信息记录仪在解决道路交通犯罪问题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在技术特性、推广成本、证据效力三个方面,可以满足现实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