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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明确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事实。《物权法》第64条也确定了公民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对住宅享有所有权,是永久性的权利。但是公民享有所有权的住宅所依附的住宅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按照《物权法》规定最多只有70年,到期了又该怎么办?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部分城市(典型的如浙江温州老城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到期,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在天涯、新浪、凤凰网以及地方论坛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家忧心忡忡。而类似的问题,早在几年前已经出现在山东省青岛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在青岛和深圳出现住房到期的情境时,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采取的措施是拖延或模糊化的说辞,尤其是深圳地区的解决方式,在当时创造了为后人戏谑的“深圳模式”。以致在温州房产到期事件爆出,相关官员在答记者问时所做出的探讨性的回答被以讹传讹,造成非常差的社会影响。更有媒体将这三起或悬而未决、或模棱两可的事件进行梳理,发出类似“70年到期了怎么办”“花大价钱租了房”的新闻,一时之间,舆论哗然人心惶惶。《物权法》模糊及回避性的规定,使“自动续期”到了不得不解决的时刻,自动续期是不是无条件续期?续期收费吗、该怎么收、以什么标准来收?一次能续多久、能续几次、不同期限的产权续期标准一样吗?翻遍《物权法》,对于产权到期的规定只有寥寥四字,模糊的规定使得政府和民众在现实抛出的问题面前无所适从,法律的威严似乎也受到了挑战。因此,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定及续期现状。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文仅是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讨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较其他用益物权具有实际使用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不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对应的所有权人更为强势的特殊性。目前有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在立法上只有《物权法》的“自动续期”四个字,在实践中却引发了不少问题,住宅续期不解决,公民的财产权难以得到保护。第二部分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集中在续期制度适用范围、自动还是申请续期、续期费用、续期时间以及到期房屋的安全问题之上。基于立法初衷,续期制度不应适用于商住两用房和福利性住房,自动续期也不应通过申请来实现。对于续期费用是否交纳,引发了激烈的论战,围绕收费标准和收费与否引发论战,对续期的时间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故,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非是简单单一的,而是牵扯到时间、费用、方式等各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完善建议。明确续期制度的适用范围,把商住两用房等排除在外。认为自动续期无需申请,既是立法者的本意,也是“自动续期”四字的正确解读。对期限不足70年的房屋续期,建议续期次数两次,首次续期免费续至70年,二次续期则按照住房实际情况设置一个较长的期限并收取一定费用;对期限为70年的房屋续期,建议续期次数为一次,按照住房实际情况设置一个较长的期限并收取一定费用。建议续期需要收费的情况,续期费用也不应过高。收费标准建议依据人均住宅面积、住房数量这两种方式灵活确定。并建议做好到期房屋安全评估工作,保障到期房屋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