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避税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从国际、国内的避税与反避税的情况来看,现实形势非常严峻。避税引发的一系列税收问题,其负面影响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强化反避税工作、维护我国税收主权、促进公平贸易的基础上,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国2008年颁布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避税行为制定了独立交易原则、资本弱化制度、预约定价制度、成本分摊协议制度等,这是我国反避税立法的一大进步。目前,在我国尚没有在税法领域确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进行避税的情况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利益。由于现行税法无法有效规制,因此有必要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拟定在税法中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纳税义务或不当取得税收优惠,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承担流失税款的缴纳责任,股东对此承担第二次纳税义务。本文首先阐述了税收规避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含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税收规避和人格否认制度的关联。本文认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进行税收规避的现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危害性,现行的反避税措施对于这种税收规避行为不能很好的规制,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反避税领域引入人格否认制度。然后论述了在反避税领域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人格否认制度是否能够引入税法领域的学说入手,论述了支持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税法的学说以及反对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税法的学说;接着论述了在反避税领域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文认为,当存在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自身的有限责任进行税收规避时是非常有必要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本文最后论述了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领域中适用的建议,确定了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明确了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以及适用的程序,给出了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审查标准等关于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领域适用的相关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