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公开审判制度以其对司法和人权的重要意义而倍受各国推崇,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也成为程序公正的标志之一,在我国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近十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开展,公开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和要求。在公开审判的研究方兴未艾之时,笔者通过对该制度追根溯源,综观该制度在中外的发展历程并结合现阶段国内外对该制度的新规定,从实质和形式上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解读,并以问卷的方式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眼中的公开审判进行调查。文章认为公开审判的内涵分为实质内涵和形式内涵。其实质内涵是法院的审判对当事人的公开,包括诉讼资料的公开,裁判人员的公开,审判人员心证的公开等。而公开审判形式上的内涵则主要是指法院的审判对一般社会公众的公开,也就是普通意义上允许旁听以及公众对诉讼资料的查阅等,在向社会公开的问题上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而区分是否可以或应该向社会公开。随后结合民法及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和国外立法例,分析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公开审判中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具体的修正意见。文章认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序良俗及人事诉讼等案件不应该公开审理。普通的民间借贷、侵权等案件可以公开,公开与否取决于当事人。而那些与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件,人数众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则应该公开审理,并且不反对记者等媒体人员的旁听及诉讼资料的获取。但这个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又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既尊重媒体的采访报道自由又保证审判独立与公正。当然,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中所存在的与公开审判的应然内涵存在的不相符之处,如一审开庭流于形式、部分二审并不能做到开庭审理、裁判文书过于简单、部分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并被媒体大肆报导等。针对现状,要实现应然的公开审判则需要切实加强庭审功能、完善法庭对当事人的公开,完善案件向社会公开与否的标准,将案件公开与否的选择权交还给当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