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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的规定,这一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本文以《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的认定标准为重点,结合案例分析新认定标准带来的变化,分析其积极意义与不足,最后从家事代理、夫妻财产公示等角度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认定标准为出发点,第一节讨论第二十四条下的认定标准及理论争议,剖析二十四条下出现的实践问题,第二十四条的“时间推定论”将大量交易风险带入到家庭共同体中,不利于家庭财产的稳定。对支持第二十四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批判。第二节重点分析《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首先,从其立法背景出发,提出《债务纠纷新解释》出台的必要性及其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对《债务纠纷新解释》的四项法律条文内容进行分条解读,《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提出共同债务形成需要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用于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求的债务要求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共同意思表示。在本节结尾讨论其适用范围,包含引起热议的溯及力问题。本章第三节,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直观的展示新解释出台后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带来的反转性诉讼结果,并通过案例揭示常见的夫妻债务认定与民间借贷案件息息相关,了解债权人通过起诉夫妻中非举债方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典型情形。第二章阐述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的意义及问题。第一节,谈论《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的意义,论述新解释带来的认定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减少家事代理权滥用、减少夫妻单方恶意串通方面的积极影响。第二节,谈论《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的不足,《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引入家事代理制度,新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变化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交易成本,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第三章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针对《夫妻债务纠纷新解释》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本章第一节引入家事代理概念,并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域外立法的阐述,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第二节,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通过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进行公示或登记,对抗善意债权人,以解决夫妻双方中非举债方无法举证债权人对夫妻财产协议的“明知”主观状态,为债权人行使审慎义务提供便利。第三节,严格夫妻债务提起再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