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著作权重复转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此类纠纷引发了笔者对我国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中著作权变动模式的探析。全文共分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本文开篇介绍了两起著作权重复转移纠纷典型案例,笔者由此提出问题,如:引发著作权重复转移的原因何在?著作权重复转移纠纷中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中著作权究竟何时发生转移?两个案例中裁判的共识为先签约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取得著作权,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中著作权何时发生变动。笔者由此提出这样的疑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开篇案例中的法院所做自由裁量是否恰当?第二部分分析问题,阐述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中的著作权变动模式基本理论,分析我国目前所采用的著作权变动模式,并对著作权重复转移纠纷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的解决提出参考意见。经分析,笔者认为借鉴物权变动模式研究著作权变动模式具有可行性,遂借鉴物权变动模式理论对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中著作权变动模式进行探析。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中著作权变动采用债权合同+自愿登记,登记具有初步证据作用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据此,笔者对著作权重复转移纠纷裁判中著作权变动效力的认定提供参考意见:以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成立时间为著作权发生变动效力的时间,如合同中专门约定了转让或许可时间的,则以约定时间为著作权发生变动效力的时间。并籍此对相关法条的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三部分围绕我国著作权转让与专有许可中著作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展开论述。笔者对不同的著作权变动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适宜采用的著作权变动模式为债权合同+自愿登记,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论文还分析了我国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具体登记制度的完善(如: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平台等)提出了相应的参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