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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知识资产是一种特殊商品。在产权经济学上,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公共物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易产生外部经济效应,出现“搭便车”行为。生产者提供的信息往往被消费者自由使用,其结果虽然是知识资产带来的社会效益大大高于创造者个人取得的效益,但同时导致知识资产生产者难以通过出售信息来收回成本。因此需要对知识资产的产权加以界定,这样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应用过程的始终。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条中轴线,它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整个过程。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我们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框架下,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持续动力。当今开放经济的条件下,技术进步既包括国内的技术创新,还包括国际技术转移带来的技术进步。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发明创造成为一个持续的、不间断的活动的制度安排,通过相关的交易制度如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和合理使用,来实现对科技资源进行配置。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功能的发挥,能规范知识产品生产、实施、推广的法律环境,这是创造发明能占领市场、保持竞争力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科技发展能有一个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制度规范了国际技术贸易,促进科技成果在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为科技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知识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促进技术进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所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这种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两部分来实现的。内部效应是指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内知识创新者带来的激励和对国内知识扩散的限制;外部效应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对外国知识技术的扩散与溢出的限制及对国外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吸引而带来的技术扩散可能性的增加。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效应和外部效应共同促进技术进步,技术进步会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然而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创新能力缺乏,技术水平低,生产主要以模仿为主,主张实施较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观点居多。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技术水平也不断提高,具备了一定的自我创新能力;发展中国家对外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也使其越来越意识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这些都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势在必行。本文针对Helpman的南北技术扩散模型,假定南方国家存在模仿和创新两种情况,南方国家可从北方国家的技术溢出效应中获益,从而提出修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型。得出结论:当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的技术水平相差较大,模仿北方国家技术对南方国家技术进步贡献较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北方国家技术的外溢效应,从而不利于南方国家技术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南方国家将不会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益。当南方国家技术水平较高,技术差距较小,模仿北方国家技术对南方国家技术进步贡献较小,此时技术要依靠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部门的外溢效应,提高研发部门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技术进步。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南方国家技术进步和技术赶超效应取决于技术差距。在南方国家技术进步的初期,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进步更加依赖于对北方国家技术的模仿,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该国技术的成长和经济增长;当南方国家进入技术创新的成熟阶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本国的自主创新,还有利于吸引北方国家进行高技术含量的贸易和投资,这两方面无疑对南方国家的经济增长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在模仿创新上具有后发优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促进国内研发投资和自主创新,还可以激励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从而为实现更高层次的创新提供可能。国际经验表明,技术后发国在赶超先进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制度来鼓励模仿创新,但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有不断提高的趋势。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都验证了我们模型中的结论。作为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其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关系更具有代表性。为系统地定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我们使用GDP这个指标来测量经济增长,测度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指标是IPP,选取1984-2005年的数据进行研究,用LNGDP和LNIPP来消除异方差性。为了探求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运用计量经济学中平稳性检验来说明LNGDP、LNIPP都是一阶单整序列。通过协整检验发现在短期内,滞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变动有较为显著的影响,且当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是负的,这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短期内可能阻碍经济增长。但是通过协整分析我们得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与经济增长之间是保持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的。Granger因果检验表明经济增长与知识产权保护出现单向因果关系,即我国经济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步加强而不断增强。滞后4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虽然在1%的显著水平下接受了原假设,不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但是在5%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成为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其他滞后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都在1%的显著水平下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因,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变化,引起了经济增长的变化,即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增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整体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研发支出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国内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少等。我国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虽然我国的专利申请量有了大幅的增加,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尤其是我们的核心技术少。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必然不同于美国、日本。美国、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为了保护其已经形成的科技、经济、市场优势。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不应该是单纯的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更不是被动地应付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政治姿态,而应该确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制度,确定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利于自主创新和技术革新,最终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本文可能的贡献表现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在改变了南北技术扩散模型假设条件,假设南方国家不仅模仿北方国家的技术,还存在着技术创新,在此基础上,说明由于不同的技术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其二是实证分析,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领域,大多数是采用专利数据与GDP之间的关系来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收集中国1984-2005年GDP的数据,利用许春明、陈敏(2008)总结出的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指标IPP,通过平稳性检验、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来证实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GDP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本文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是模型分析阶段,限于时间和学识的原因,模型的建立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假设条件的局限性可能影响模型的最终结论;其次在实证方面,由于数据的原因,导致在样本的选择上不是很充足,同时在计量方法的运用上,本文采用的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分析技术比较简单,可能对分析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数量关系的探讨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