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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中,现代法治的标志和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诉讼法治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法治国家必备要素。经过建国初期的坎坷,现在我国的法治国家进程顺利。这些经验证明,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健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贯彻、执行效力,而对诉讼制度运行中的监督与制衡,更是关系着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能否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济。威廉.道格拉斯说“在权利法案中,我们所能发现的基本是程序性的规定,出现这一现象并不是偶然的、没有根据的、无意义的,而恰恰是程序的严格中立性决定了法治在根本上不同于恣意的人治”。① 我国在八十年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中国行政法治史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它的颁布打破了中国长期以来的行政恣意、为所欲为,公民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局面。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也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执法行为说“不”的权利,从根本打破了以往行政相对人只能消极、被动的接受和服从、执行行政命令的局面,使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有了法律依据。 但是,从《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人民法院在使用相关行政法律审判案件时候所凸显的弊端愈来愈严重,尤其是对行政诉讼制度自身监督的缺失表明,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发展,现有的行政诉讼程序已经不能满足监督行政权利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的功能。而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实践中操作规程难度大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的效能无法发挥,出现诸如监督范围过于狭窄,监督权限不明确,对行政诉讼案件的抗诉职能不完整,缺乏提起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等问题。因此,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就呼之欲出。 本文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出发,介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起源以及发挥的作用,并在综合分析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我国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实行检察监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并结合大量的数据资料和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来提出自己的对策,籍以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