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域下的政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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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正处在一个极其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会的不和谐现象日益增多,这便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契机。不难看到,社会的不和谐现象及许多深层次矛盾都与政府公正越来越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因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政府以公正作为基本价值。只有政府实现公正,才能推动社会实现公正,从而真正建成和谐社会。把公正贯穿于政府行政之中,不仅是我国政府对人民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有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必将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没有政府公正,就不能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而就不能建成和谐社会。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因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等进行理论阐述。第二部分,探讨和谐社会要求政府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包括政府公正概念的理论界说、政府以公正为基本价值的依据,以及政府不公正的表现、危害及成因。第三部分,针对政府不公正提出实现政府公正的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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