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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来说,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目前我国城市化正处在一个飞快加速期,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新区建造、旧区改建都需要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城市详细规划作为依据。但是,由于我国规划体制,行政诉讼规定等的原因,作为城市改造建设基本依据的城市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公民权益受到城市详细规划侵害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对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中主要的一个方法就是加强司法控制。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城市,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首先从法学的角度理解城市规划,其是一种行政行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编制、审批、调整、实施城市规划,达到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目的的行为;最大的特征在于它是政府对自由市场进行干预的手段,政府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权威性。这不仅体现在对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还体现在对城市空间的再一次分配。其次,论述了城市规划行政诉讼的概念即其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主管机关实施的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其具有被告确定复杂,社会影响巨大,审理判决需要更为审慎,法官对专业技术性规范更尊重行政权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关于城市详细规划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探讨,首先介绍了美国和德国司法审查制度有关城市详细规划的规定,指出美国的区划作为地方性法规可以提起司法审查请求,德国各州城市建造规划也是可以根据德国行政法院法和建设法典提起司法审查要求。其次,分析了我国将城市详细规划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实践意义以及理论上存在的障碍,得出应当将我国城市详细规划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中。第三部分是关于城市详细规划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后,法院在审查的时候应当采取的审查强度问题。这一部分同样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关于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强度规定,其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得出了我国城市详细规划司法审查应当采取的强度为广义的合目的性审查的结论。最后,具体论述了广义的合目的性审查应当审查的内容包括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