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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历来备受推崇,是担保物权种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担保方式,享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其中的抵押物转让规则,更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点关注内容。关于该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着各种争议,尚未形成统一共识。伴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前述争议得到部分解决,但仍留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为依据,以抵押物转让中抵押人处分权、抵押权人抵押权和受让人交易安全保护为主线,展开对该规则的论述。本篇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检视《民法典》抵押物转让模式。经分析,《民法典》抵押物转让以自由转让模式为原则,禁止或限制转让模式为例外,后者仅在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才有适用空间。深入剖析本次抵押物转让模式的变化,系《民法典》致力于实现抵押物转让中的三方利益平衡和提高抵押物利用效率的必然结果。第二部分:分析抵押物转让规则中抵押人“通知”的性质和效力。通过厘清“通知”规则的流变过程,明确其作用在于提醒抵押权人据以判断抵押物的转让是否损害抵押权和方便后续高效实现抵押权。再对比债权转让中的“通知”,明确抵押物转让中“通知”的性质为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进而确定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以“抵押物转让前后抵押权减少的清偿额+增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标准。第三部分:分析抵押物转让规则中抵押权客体对追及效力的影响。当抵押权客体为不动产时,只要抵押权有效且该物尚存,追及效力不受影响;当抵押权客体为动产时,追及效力和该动产是否属于抵押人正常经营活动范畴的商品、抵押权是否进行登记、受让人主观因素有关。但总的来说,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强于动产抵押权。第四部分:研究抵押物转让规则中抵押权人对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首先,通过对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深入研究,明确《民法典》承认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其系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转让中的体现。其次,按照法条规定的适用转让价金物上代位的前提,明确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具体情形,结合程序法的规定明确其证明标准系高度盖然性。再次,思考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和追及效力的关系,通过分析,确定二者系选择竞合关系,抵押权人选择的时点为抵押物交换价值实现之日。最后,思考如何实现转让价金物上代位。在实现程序上,当转让价金存在时,参照物上代位的程序设计,其实现程序亦类推适用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则;当转让价金不存在时,则需结合受让人主观状态确定抵押人和受让人的责任。第五部分:确定抵押物转让规则中受让人消灭抵押权的法定措施。受让人消灭抵押权的措施趋于多元化,既有约定措施,又有法定措施。本部分阐述的重点是法定措施,通过对《民法典》体系化解读,明确我国受让人消灭抵押权的法定措施系代为清偿,而非涤除权。在代为清偿后,受让人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债务人可能是抵押人,亦可能不是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