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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是公司内部制衡的需要,也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公司法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通过借鉴移植世界先进的法律概念和思想,逐步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公司治理,即在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人数多、规模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由股东大会既任命董事,组成董事会;同时又由股东会选出的监事,与职工代表选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决策和任命总经理为首的管理层,由监事会监督董事和总经理;大型或特大型的国有公司的监事会由政府直接派出。目前在公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机构监事会地位尴尬,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表现为监事会独立性减弱、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单一、监督规范性不强。因此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司监督制度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加强中国公司监事会建设切实发挥好其监督职能乃当务之急。 在现有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条件下,根据公司法的基本原理,提出公司治理特别是公司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了解监事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框架;同时通过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监事会(或公司监督制度)的先进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列举中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在立法和执法上的优缺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现阶段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功能弱化,监督作用发挥不力,影响了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因此要从深层次研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目的在于探讨如何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功效、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监事会制度。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首先,要了解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理论以及监事和监事会的一系列相关概念,这是研究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基础。经济学家和管理专家从他们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因此,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经济学和管理学原理也有助于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这个问题。要明确监事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其结构不同,主要有英美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中国模式;还要明确的就是监事的法律地位即监事和公司的关系,他们是法定关系;监事会的地位指监事会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根据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而形成的独立的地位,包括监事会组织结构的法定性和独立性、职权范围的法定性以及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的独立性;对监事会的法律性质的理解就是监事会是公司内部制约的产物,它同时也是公司必设的监督机关,是一种复合性组织。 其次,我们要透过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象来看本质。我国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进行了颁布后的惟一一次修订。《公司法》对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功能、监事任职的资格等均有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公司监事会理应较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目前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状是:监事会虚化现象严重,监事会处境尴尬,监督权流于形式,这种现象严重地妨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而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多方面的,既有公司外部的,也有公司内部的,我们可以归纳为四点:公司控制权变化,股权结构的影响,制度因素和道德体系的影响以及法制建设滞后。 有比较才有借鉴。通过对当今世界流行的几种代表性的公司监督制度进行认真的考察和研究,我们认为不能盲目地进行移植,而是要注意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6和适用的环境,然后找出可供我们借鉴的经验和可吸取的教训。这些代表性的公司监督制度主要有:一是英美法系单层制公司监督制度。在这种监督机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理层人员,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和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是由董事会下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等负责对经理层的监督;其中独立董事的概念被中国证监会引入;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双层制公司监事会制度。德国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内部监控人员或机构——监事或监事会,对经营者执行业务情况和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监控模式是: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董事会形成垂直领导关系;监事会不仅是一个监控机构,还是个诀策机构,它负责重大的经营决策和董事经理的聘任;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兼容性的公司监察制度。日本模式是在借鉴英美和德国模式的优点而形成的,日本模式在结构上趋同于德国模式,但监事会的权限和董事会基本平行。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针对监事会的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对策,这也是公司健康发展的要求。学者们己就监事会制度从政治、经济、法律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曾经提出过有一些建议和设想,因此我们要吸收各方面研究成果,结合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提出有中国特色的对策,期望能对中国的公司治理,特别是监事会的建设有所帮助,主要是:创造良好的公司监督环境,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