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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增强我国农业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内容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分析。主要包括探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概念、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要性以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的必要条件。第二部分是对昌乐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分析。首先,对昌乐县社会经济情况和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规模进行调查分析。调研结果表示,昌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数量最多,为1350家;其次为家庭农场,约有418家;数量最少的是农业公司,成立了98家。但由于昌乐县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约为1.8亩),因此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面积较小,例如绝大多数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下。其次,对昌乐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层次分析。通过分析可以得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的能力水平是影响其发展的首要因素,其他的影响因素依次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者的文化程度以及资金筹措等。第三部分是对昌乐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案例分析,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案例分析。分别从样本概况、样本生产经营状况、样本生产效率等方面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分析,揭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作状况。通过分析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效率要明显优于普通农户,除去小麦、玉米的优势在于机械化水平更高外,其他作物产生这种优势的原因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渠道更广,售价更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作物单产方面与农户相差不大,甚至农业公司的作物单产略低于普通农户。另一方面,受利益驱动作用,昌乐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经营经济作物为主,只有小部分经营粮食作物。第四部分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综合分析。包括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有优势、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特点和生产效率比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研究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等方面相较于普通农户具有明显优势;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差异来看,在生产效率方面,农业公司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优于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主要原因在于农业公司的售价较高。农业公司这种体现在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上的优势在资本收益率方面得到削弱,这说明农业公司依旧是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可从两个方面来看:(1)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共性问题。包括:土地流转和集中困难;融资困难;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不广、水平低;农业保险滞后等。(2)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分别是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小、农场主素质偏低等;在合作社群体中有效经营者少,在合作社内部民主机制欠佳、内部监督不力等;农业公司中存在劳动管理困难和技术、经营人才匮乏等问题。第五部分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对策,主要包括:增加普通农户的就业途径、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搞好农村金融服务、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培育壮大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企业家队伍、强化内部管理、进行机制创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