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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正当程序是指奠基于正当程序理念和标准之上、但又高于非死刑案件对于正当程序之要求或标准的一整套适用于死刑案件的正当程序。死刑正当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保障面临死刑者基本人权特别是生命权不被轻易侵害,实现程序上的慎杀、少杀,并防止错杀。死刑的正当程序整个过程除了具有普通程序所具有的诉讼性、公开性、及时性、参与性的特点之外,还具有普通程序所无法比拟的特性,具体表现在面临死刑者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特殊的裁决程序、特殊的证明标准和特殊的救济程序四个方面。有比较才有鉴别。从近年来国际公约、刑事司法准则以及主要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死刑程序正当性主要表现在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对死刑案件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采取特殊的裁决程序、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充分的救济程序和途径等等。所有的这些,都使死刑程序严格区别于普通刑事程序,都为死刑案件被告人得到全方位而又最公正的程序保障创造了条件。而反思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通过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2005到2007年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针对死刑案件存在的种种尖锐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突出表现在死刑核准权的回收和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但是,当前我国整个死刑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面临死刑者不享有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侦查程序律师辩护难以介入、导致死刑案件刑讯逼供严重、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祸根;二是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阻力重重,各方意见难以统一。除此之外,死刑案件证明标准过低,死刑案件上诉程序不具有自动性等也成为死刑程序正当化的障碍。从实现死刑程序正当化的整体目标出发,我们需要赋予面临死刑者更多的诉讼权利,革除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直至死刑执行程序的种种弊端,在此基础上有的放矢、最终实现死刑程序整体正当化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