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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城市与乡村整体性的贫富差距较大。即使城镇化率一直在上升,农村经济发展仍落后,农村金融发展更是滞后。农民只有一亩三分地可创收,无资金来源,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有心无力。倘若仍禁锢宅基地使用权,规避其财产属性,不允许其抵押融资,农村金融繁荣更会遥遥无期。为保障农民财产权益,辅助农户从事多样化非农经济活动,实现农户创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拉开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序幕,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工作有序推进。点状式分布的各宅基地抵押贷款试点地区,都因地制宜的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权利,共同探究最为公平、正义、最高效的抵押规则,实现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盘活静态的农地资产,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尽管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可就现行立法中有关禁止宅基地抵押的法律规定暂停实行,规避了违法情形的发生,但仍然需要我们探究试点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矛盾争议点,进而对现行的法律进行重新制定与修改,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由点及面的全国性覆盖,推动全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研究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总体概括,从宏观上对论文选题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作了说明。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相关概念的做了简要说明,从最基本的土地产权理论、权利配置正义论、资源配置优化论等入手说明宅基地抵押的立法基础理论依据,以此诠释实施抵押的可行性,并通过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及交易现状、农村经济发展现状等分析说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现实需求。第三部分首先通过解读我国立法现状和政策方针说明若全面实施宅基地抵押仍需要消除的法律障碍;其次,梳理宅基地抵押试点中趋于一致的抵押政策,并对若干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实践进行述评。第四部分剖析了试点中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存在的急需解决的困境,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滞后、产权价值无法确定、抵押权实现存在风险等。第五部分基于上述困境,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坚持的原则、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相关立法等方面入手提出较为全面的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建议。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涉及到民生、民计,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的功能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顺利实施,推进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