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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一项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的制度在20世纪50年代已经出现,并已成为多数国家在司法上保障和促进人权的一项国家制度。目前,介绍国内外指定辩护、单独羁押、分别处理的理论和经验较多,而研究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问题的较少,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采用比较研究、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该制度进行初步探索。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依据。从审判公开原则与不公开审判两个方面展开。审判公开,顾名思义就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与判决除特别规定外都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媒体报道,不得私下秘密进行。公开审判原则的依据,从法的正义价值来讲,法律的首要与终极价值是实现正义。正义必须是看得见的进行,在秘密审判与个人专断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实现正义的,即使结果符合正义,那也会因为其程序不正当而否决。从人权角度来说,审判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是审判公开原则的一个例外。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款规定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但并未对旁听人数和范围予以具体规定。国际法依据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此外,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符合基本人性,能够使审判顺利进行,还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第二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比较研究。美国、英国、德国、俄国、台湾国家和地区的对未成年人不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不公开、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不公开、判决方式有限公开、审判报道中有限报道、被告方申请公开审判。所谓审理过程不公开,是指法庭在开庭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限制参加出庭的人员,审理过程不向社会普通民众公开。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采取“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的做法,但并未对旁听人数和范围予以具体规定。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规定了判决前对未成年人信息保密,并没有对宣判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进行规定。在判决公开方式上,国外部分国家采取的是判决公开限制,即未成年刑事案件判决不得采取公开的方式。在我国采取了“所有判决一律公开宣判”“一刀切”的做法,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方式做出特殊规定。同样,在未成年刑事案件有限报道方面我国采取的是绝对禁止报道的做法。最后,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是指为保证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应该允许未成年人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开审理,赋予他们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第三部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此部分理论联系实践,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力图使制度有所改善创新,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旁听权的人数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在各法院条件不一样的情况下将旁听人数限制在座位数的一半之内,同时只允许与未成年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人进入旁听;其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使用主体进行严格限制,除去未成年被告人亲属外还允许未成年社会公益组织和科研机构查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庭记录和其他文件,制定前科消灭制度和分案处理制度进行配套管理;再次,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判决方式与审判方式相一致的做法,让判决方式与审判方式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在明确媒体相关责任与惩罚措施的基础建立有限报道制度,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介入之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将更加公正;最后,赋予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公开审判的权利,构建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申请公开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