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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的功能是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一个科学的认定标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上采取了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被认为不能处理好犯罪积极成立要件和排除行为犯罪性要件的关系,容易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化;另一方面,混淆了责任和不法的关系,不能合理解决共犯处罚范围的问题。存在以上缺陷的症结在于,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种平面的耦合构造,而人的认识过程存在先后顺序,作为认定犯罪标准的犯罪论也应当存在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最近,坚持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者也支持构成犯罪论的各个要素存在阶层关系的见解,平面犯罪论体系向阶层犯罪论体系转型势在必行。但是如何进行阶层构建,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围绕,在不法的构造问题上究竟应坚持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展开,并进行了持续深入的讨论,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就问题的解决而言,在承认区分不法和责任这一逻辑前提下,“故意”在犯罪论中的体系地位是解决该问题的逻辑支点。我国刑法学界对阶层犯罪论体系已经有了非常深入的研究,对于客观决定不法的观点已经不存在疑问,但是主观是否能够决定不法呢?当然也就是故意是否能够影响不法的问题,换句话说,我们亟待解决的是故意的体系地位问题。国内有学者开始探讨关于故意的体系地位问题,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但是两者都是本体论上的循环论证,而没有厘清,为什么结果无价值强调客观,而行为无价值强调主观。理论的生成是历史和逻辑的统一过程,我们只有深入理论展开的脉络才能知其然知其所然。因此,非常有必要研究故意体系地位变化的原因。(第一章:故意体系地位的问题意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选择)教会法下刑法成为了法官独断专行的工具。为了限制法官的恣意性,形式法治国的思想开始盛行。形式法治国的思想是以当时主流的哲学思想为基础,在刑法理论中也主张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应当的区分。用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来构建犯罪论体系就形成了构成要件作为纯粹事实的客观的内容,与责任作为价值判断、主观的内容的区分。此外,在这一时期,自然实证主义的盛行也影响到了法学理论的发展,因果行为论因此成为古典犯罪论体系的根基。因此,这一时期的教义学的成果主要在塑造构成要件这一新的阶层,并且在构成要件产生之后,强调构成要件的客观性。故意作为主观的要素,只能从属于责任。“客观不法,主观责任”作为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信条,一直决定着两个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归属。随着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主观违法要素的出现使得构成要件阶层不再是纯粹客观的,也例外地承认了主观违法要素。在坚持客观不法主观责任的前提下,例外地承认主观违法要素,这种体系被称为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梅茨格等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者仍然坚持既遂故意属于责任。如果贯彻因果行为论,那梦游中的举止也是刑法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因为梦游也是人的身体动作。因果行为论的僵硬使学界开始反思,自然科学上的实证主义是否真的能够应用到法学上来。行为论的僵硬导致学界对犯罪论体系做出反思,这首先就体现在故意的体系地位上。但是形式法治国弊端丛生;故意放到责任阶层,未遂故意与既遂故意的矛盾不可调和;而且还有严重的社会功能缺陷,因此逐渐被目的行为论所取代。(第二章:古典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在目的行为论体系之前,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其实相当于其理论上已经做出了折中,提出了价值相对主义和规范主义。但是依然不能解释清楚刑法结构的事实符合性。韦尔策尔因此提出将物本逻辑运用到法学上来,把事实与价值结合起来。人的行为不再是单纯的因果引起,而是有目的性的活动。比如盗窃罪,如果只是拿走陌生人财物,还不能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占有的目的。因此,目的行为论认为,因果行为论不再适合犯罪论体系的需要。目的行为论把故意前置到构成要件阶层的理由主要在于批判古典犯罪论体系的观点,认为古典犯罪论体系把故意困在责任阶层是没有道理的,构成犯罪的要素处于哪个阶层完全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而不是因为故意就应当属于责任阶层;而且目的行为论比因果行为概念更能契合当时的实体法,因为,从法条和司法实践中都可以肯定主观不法要素和主观违法阻却要素的存在,即便是不真正不作为犯,也不能抛开人的要素做纯粹客观的判断。而且构成要件的前置也不能导致古典犯罪论所指出的那些问题,比如故意属于构成要件阶层会导致有罪推定等。但是目的行为论体系也存在诸多的问题,作为其哲学基础的本体论也被批判为一种谬论,而且,目的行为论体系为了维持体系的统一性,其在正当化前提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甚至有学者批判说,目的行为概念就没有办法发挥行为的功能。(第三章:目的行为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因果行为论和目的行为论的弊端让学界开始思考,是否还有必要强调一个统一的行为概念。当代德国的犯罪论体系抛弃了一个统一的行为概念,对旧有犯罪论体系做出了修改,加拉斯提出了新古典暨目的论结合的犯罪论体系,成为了德国的通说。新古典暨目的论结合的犯罪论体系主要对故意的体系地位问题做了论证,故意从属于一个阶层并不代表其必须排除出另外一个阶层。新古典暨目的论综合的犯罪论体系在对单一体系地位进行批判的同时,提出了故意双重的体系地位,故意既存在于构成要件当中,作为行为无价值的载体,又存在于责任阶层当中,表达行为人的思想无价值。这样既能够满足体系自洽性的需要,又能够解决单一体系地位所面临的问题。(第四章:当代德国犯罪论体系中故意的体系地位)故意的双重体系地位,其对我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意义在理论上,带给我们的是一种更完美的阶层性思考,因为故意双重体系地位最为注重的就是体系逻辑的顺序性、自洽性和开放性;在理论上的借鉴意义,最重要的还是能够帮助我国转变对现有学说争议的考察视角;并且能够帮助我国犯罪论体系由入罪走向出罪化的功能转化。在实践上,故意双重体系的逻辑性更能纠正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司法偏差,以违法性认识为例,可以纠正司法实践中那些违背普通民众的法感情,但是按照法律又不得不做出有罪判决的情形;这其实不是司法实践所应当存在的问题,因为,问题的源头在于立法,因此,故意双重所带来的思考也在于能够帮助纠正部分罪名的立法偏差。(第五章:故意双重体系性地位对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