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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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巴厘一揽子协定”,打破了自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12年的僵局,挽救了处于失败边缘的多边贸易体制。但不可否认的是,WTO立法决策机制的低效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效之间形成的巨大的反差,引起了各WTO成员国和学界的重视和研究。第九届部长级会议的成功的谈判无疑为重新审视WTO立法决策机制提供了契机,通过对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形成、存在的问题、现有改革路径进行分析,提出完善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建议,使多边贸易体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基本概况。首先从历史沿革角度,分析了作为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协商一致”原则形成的必然性。分别对ITO宪章、GATT和WTO协定中关于立法决策的相关制度进行阐述,得出“协商一致”原则是最符合当前国际环境下贸易方面的立法决策机制。其次,对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内涵进行解读,以WTO决策机制的比较优势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概括说明了在《WTO协定》中对立法决策主体及决策具体规则的规定。本文第二部分重在指出WTO立法决策机制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首先从所存在问题的缘起分析,认为当前形势下,雅尔塔体系与全球化现实的反差、主权平等与经济实力不平等之间的鸿沟、WTO"俱乐部模式”导致发展中国家无法充分参与以及WTO法的强化和成员方无法有效参与之间的矛盾等四个方面共同导致WTO立法决策机制的问题。该问题具体有表现为决策效率低下、缺乏透明度、发展中国家不充分参与以及NGOs的不充分参与四个方面。本文的第三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现存的关于WTO立法决策机制完善的相关建议做了介绍。主要包括WTO总干事主导编写的《WTO的未来》书提出的建议、学界对绿屋会议改革所持有的不同理论观点以及对于WTO总干事和秘书处改革的建议。通过对现有完善建议的研究和评议,发现各个完善意见的优点和不足,进而为文章第四部分打下基础。本文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所在,主要论述了对WTO立法决策机制完善方案的设想。认为当前形势下,立即对WTO立法决策机制提出完备的方案是不可能的,应当借助WTO法在国际贸易领域逐渐宪法化的趋势,扩大宪政思维在WTO体系内各个方面的影响,以宪政思维推动WTO立法决策机制的完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在秉持宪政思维相关理念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决策机制,在此基础上设立咨询委员会并对总干事、秘书处的职权进行完善,同时改善NGOs参与WTO决策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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