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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不仅侵犯到他人的财产权,还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实施后,“扒窃”一词首次出现在刑法条文当中,成为盗窃罪的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然而,扒窃依然面临两大困境:一是立法方面对扒窃的具体细节缺乏相关规定;二是司法方面对扒窃是否一律入刑、扒窃的犯罪形态、扒窃的竞合都存在较大争议。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困境,笔者认为,需重新界定扒窃的概念,明确扒窃是一种秘密窃取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立法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扒窃数额,通过确定扒窃的数额标准来认定扒窃行为是否构罪,同时,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因素。司法上,首先,对刑法关于扒窃的规定、《刑法》13条中的“但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三者之间做出衔接,限定“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未达到扒窃定罪的数额标准又没有恶劣情节的情况,并明确行为人实施的扒窃行为既不符合“但书”的规定,又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明确扒窃是结果犯,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构罪,而且应采用“控制说”确定其既未遂形态;再次,归纳整理扒窃的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的问题,主要是扒窃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这四种独立定罪类型的竞合,扒窃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牵连,以及扒窃与抢劫罪的转化。本文分为五章来论述盗窃罪中的扒窃行为。第一章主要介绍扒窃行为的研究背景、现状、目的及意义、方法、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在扒窃的理论基础上,提出扒窃的新定义。第三章是分析扒窃行为陷入的立法和司法困境,前者主要表现为刑法对扒窃的具体细节缺乏相关的立法解释。后者表现在扒窃是否一律入刑,扒窃犯罪形态的认定,扒窃的竞合、牵连和转化三方面。第四章对化解我国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的困境的出路展开了论述。在立法方面,笔者认为扒窃犯罪要以明确的数额作为定罪标准,同时还要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情节方面的因素。而在司法方面,首先,需要处理好刑法关于扒窃的规定、“但书”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合理衔接;其次,应明确扒窃属于结果犯,具有既未遂形态;再次,分析扒窃的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