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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著作权侵权是著作权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有不同观点。目前判定著作权侵权的两种最主要的方法是“三段论侵权判定法”和”接触+实质相似性”两步法,但这两种方法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导致判决结果可能不一。本文以“连淑香”案为切入点,在分析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之后,再评析著作权侵权的判断方法和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事由。本文第一部分介绍“连淑香”案的基本案情,通过对法院判决的分析,得出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二部分介绍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这一观点进行着重分析,分析什么才是作品独创性的表达,以奠定本文所研究的侵权判定方法的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对“三段论”侵权判定法和“两步法”判定法的介绍,比较它们的优劣,得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的是综合各个已有判定方法优点的“新三步”判定方法,即第一步看涉案作品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处于有效的保护期内,第二步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划清涉案作品思想表达的界限,对比涉案作品的表达;第三步分析被告作品在表达上与原告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是否存在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抗辩事由。本部分还对比分析了新方法是如何弥补已有判定方法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阐述了著作权侵权抗辩的理由的概念、特征和在侵权判定中的重要作用,并举例说明了我国著作权法领域中存在的侵权抗辩事由及其运用规则。最后得出了本文的结论,即通过运用新三步判定法,得出了“连淑香”案中被告作品不侵犯原告著作权的结论,也为我国司法实践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了一种新的判定思路。现有的侵权判定法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有结合运用现有判定方法的优点,通过对侵权判定这一过程本质的分析,综合运用独创性分析、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实质相似判断,才能得出理性的、有说服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