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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上述法条,学界一直存在较为激烈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处罚预备犯的案例的确存在。大家较为诟病的是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偏重,这一点在本文搜集的案例中也能得印证。因此,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我国刑法对预备处罚规定的相关文献来获得资料和案例,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我国刑法对于预备犯处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时,本文还采取描述性研究法。它将已有的法律对于预备犯的规制和理论上的争议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在对预备犯处罚的发展历史和域外考察部分进行的一般叙述。并在此基础上对犯罪预备立法模式加以重构,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备犯的处罚甚至重于未遂犯。产生如此结果的原因是什么,又将该如何克服,预备犯是否具有可罚性,实践中应当怎样处理,刑法对此应当进行怎样的修改,这些都是本文关注的问题。认为现行刑法对于预备犯的规定不妥的意见主要集中在预备犯的定义不完整、预备犯原则上是否具有普遍可罚性、预备犯的处罚原则、预备犯的处罚范围和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模式等几个方面。其中,核心问题就是预备犯原则上是否具有可罚性的问题。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犯,只有很特殊的个别情况才对预备犯进行处罚。而在我国,对于预备犯原则上进行处罚,个别情况下可以免除处罚。支持预备犯原则上具有可罚性的论断主要从哲学、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政策和新兴的风险刑法的角度进行论述。本文也将从以上角度进行分析。例如,从我国现行的宽严相济的的角度出发,对于预备犯原则上是否应该普遍进行处罚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预备犯还存在着认定的技术问题和证明主观方面的技术问题,等等。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来说,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是可减免原则,对于这个原则学界的异议也是比较大的。接下来就是处罚范围确定的问题。预备犯的法律规定模式来说,现行刑法是总则进行原则上的规定以及分则规定部分实质预备犯。这种规定模式对于预备犯问题的作用和影响也存在着-定争议的声音。但是就是在各方面屡遭质疑的情况下,多次刑法修正案并没有将之列为修正的对象。这其中有考虑到法律连续性和稳定的原因,也有考虑到在我国多年重刑主义传统观念尚未在公民心中转变消失的的背景下的民众对于犯罪的容耐力。而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的确存在着有意识的规避刑法22条关于预备犯的规定。不管是通过利用其他相关法条也好,还是利用法律解释也罢,但是这些做法的采取都说明了一个既存的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关于刑法22条对于预备犯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需求了。基于以上所述,本文认为,预备犯原则上不应处罚,同时个别预备犯可以进行处罚。预备犯的处罚原则是必减免原则。立法模式为总则分则相结合模式。